本报记者 杜雨萌
4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以下简称《清单》),至此,2022年3月12日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同时废止。
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制度安排。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分为禁止和许可两类事项。对禁止准入事项,经营主体不得进入,政府依法不予审批、核准,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对许可准入事项,地方各级政府要公开法律法规依据、技术标准、许可要求、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制定市场准入服务规程,由经营主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方式合规进入;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经营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对未实施市场禁入或许可准入但按照备案管理的事项,不得以备案名义变相设立许可。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依法列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或经政府许可方可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针对所有组织和个人普遍采取的管理措施,针对非投资经营活动的管理措施、准入后管理措施、备案类管理措施、职业资格类管理措施,只针对境外经营主体的管理措施,以及针对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特定地理区域、空间的管理措施等不列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从其相关规定。
《证券日报》记者注意到,《清单》中明确,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民用机场建设、民航运输业务或其辅助活动,其中包括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审批(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除外)。
(编辑 才山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