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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协修订发布《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
2023-07-15 16:06  浏览:566

本报记者 周尚伃

为落实深化债券注册制改革,进一步促进证券公司提升债券承销与受托管理业务的内控水平、执业质量和服务能力,强化分类监管,促进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7月14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中国证券业协会修订发布《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

近三年来,协会按照原《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能力评价办法(试行)》对证券公司公司债券承销与受托管理业务开展评价,引导行业强化制度和人员保障,提升业务能力,重视合规展业与风控实效,服务国家战略。本次修订突出注册制下提高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的内涵和要求,系统总结过往评价实践经验,充分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的评价导向,推动证券公司强化债券业务全流程规范管理。

本次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一是调整评价体系框架,以证券公司债券业务内控管理、执业质量与服务能力三方面具体展开,将原制度人员、合规展业、风控实效、市场秩序维护、服务国家战略等指标整合重组,删除以规模为导向的业务能力指标,并优化相关指标计分依据和方法。二是增加评价打分主体,全面反映债券执业水平,修订后评价主体调整为在证监会债券部统筹下,以协会为牵头单位,联合证监局、交易所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进行评价。三是全链条跟踪项目质量,在原评价体系的基础上,更加突出对债券业务的各环节质量的评价,形成债券项目合规内控,以及承揽、承做、申报、定价配售、发行利率、受托管理、服务实体经济等全业务流程的评价体系。四是促进A类证券公司在行业中能够真正体现“榜样”作用,对A类证券公司增加了评价期及评价期后未存在债券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等基础要求。五是实现评价结果的动态管理,评价结果发布后持续跟进证券公司执业质量情况,形成常态化跟踪评价机制。

修订过程中,协会向行业机构及有关部门单位广泛征求了意见,并对《评价办法》进行修改完善。《评价办法》已统筹考虑企业债券,并将在过渡期后次一年度纳入评价范围。

下一步,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工作部署,协会将会同证监局、交易所按照《评价办法》开展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工作,引导行业不断提升债券承销和受托管理业务质量,助力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

(编辑 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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